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益醫療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王昆池廖玉樹 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9,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賴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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