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57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57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雷仁德 被告幸福蒂朵傢俱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幸福 被告 林芳梅
孫玉玫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101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壹幣壹佰肆拾壹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壹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柒拾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幸福、孫玉玫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幸福蒂朵傢俱有限公司(下稱幸福公司)於民國101年3月6日邀同被告林幸福、林芳梅、孫玉玫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並與原告訂立保證書,保證幸福公司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幸福公司之負擔,被告林幸福、林芳梅、孫玉玫願與被告幸福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嗣被告幸福公司於101年2月8日向原告申請商務白金卡,約定101年7月2日至101年9月30日間利率為17%;幸福公司復於101年3月7日向原告借款1,500,
000元,借款期間自101年3月7日起至104年3月7日止,自借款日起,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36期,按期攤還本金,並依借款餘額按月於每月7日繳付利息,利率自借款日起,按原告基準利率2.89%(季調)加碼2%即4.89%計息,並機動調整,如借款人到期(含視為到期)未能依約清償本金時,本金應自到期日(含視為到期日)或約定應清償日起(分期攤還者,自約定攤還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及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遲延利率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所負一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自101年5月7日起即未依約繳付上揭商務白金卡以及借款債務之本息,現尚欠本金共計新臺幣1,539,5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令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三、被告林幸福主張:請求分期償還;被告林芳梅則主張無力清償,被告林幸福及林芳梅並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被告孫玉玫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
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五、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放款戶資料一覽表、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商務卡信用消費額度申請書、信用卡消費明細表、信用卡債權金額明細表、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查詢等件為證(以上均為影本),被告林幸福、林芳梅對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被告孫玉玫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林幸福、林芳梅雖主張無力清償並請求分期清償,然被告此部分陳述與其應否負清償債務之責無涉,無從免除其還款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宣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
書記官許珈綺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尚欠本金│計息本金│年利│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率│││├──┼──────┼──────┼──┼───────┼───────┤│1│1,416,668元│283,334元│4.89│按計息本金自10│逾期6個月以內│││││%│1年5月7日起至│者按左開利率10│││├──────┤│清償日止,按左│%計算,超過6││││1,133,334元││開利率計算│個月按左開利率│││││││20%計算│├──┼──────┼──────┼──┼───────┼───────┤│2│122,870元│118,262元│17%│按計息本金自10│無││││││1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