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6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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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6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6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雅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雅欣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羅雅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所犯各案件之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暨確定判決之法院、案號、判決日期等,均詳如附表所示),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再附表編號1及編號3所示之罪係處以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係處以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受刑人業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就上開各罪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乙情,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簡志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邱美嫆┌────────────────────────────────────────────┐│附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105年09月26日下午4時││││犯罪日期│38分採尿回溯120小時內│105年11月12日│105年11月12日│││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147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461號│105年度毒偵字第646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壢簡字第75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44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4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03月31日│106年08月02日│106年08月0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壢簡字第75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44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4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6年05月02日│106年08月28日│106年08月28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否│是│├────────┼───────────┼───────────┼───────────┤││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備註│106年度執字第7000號│106年度執字第12733號│106年度執字第12734號│││(106年度執緝字第17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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