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簡字第8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80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傅國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779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傅國智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參包(驗餘淨重合計拾壹點肆陸公克及殘留微量海洛因之包裝袋參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參包(驗餘含袋毛重合計柒點壹玖柒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105年8月3日8時30分另案受查緝後至14時45分許本案受查緝逃逸時,於該期間某時起持有毒品之犯行)及證據,除補充、更正如下,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持有毒品時間,應更正為:「於民國10
5年8月3日8時30分許至14時45分許間某時」(並詳後述)。
㈡證據補充:
1.被告於警詢及本院準備程序之自白。
2.扣案物照片10張(毒偵卷第32至37頁)。㈢另說明:
1.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陳稱:當天(即105年8月3日)早上被警察追緝、有扣到毒品,該案業經起訴並判決(下稱「另案」),本案被查到的毒品,是因為早上發生事情後又再帶出來,準備跑路施用的等語(審易卷附準備程序筆錄第3至
4頁)。而被告前述「另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5年度偵字第26049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本院以
106年度壢簡字第412號判決在案,有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判決書各1份可參,且經本院職權調閱該卷宗核閱無誤。
2.再被告於「另案」偵查中亦陳稱:8月3日為警盤查伺機逃跑後,有再跟「 小薛 」拿毒品,之後被龍岡派出所臨檢,伊又跑掉,毒品就留在現場等語(偵26049卷第58頁)。參照本案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警員出具之職務報告,略載以:警方於8月3日14時45分許巡邏,欲攔查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時,駕駛拒絕受檢並棄車逃逸,查獲遺留現場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物品等語(毒偵卷第19頁),上情經核相符,且有扣押筆錄、目錄表及前揭補充扣案物照片10張可參。
3.綜上事證,堪認被告係另案經警查緝後,另行起意而持有本案第一、二級毒品(並更正起訴書所載犯罪時間如上),應予依法論處。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於附件起訴書暨上揭更正所載時、地,同時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以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漠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經另案查緝後,即再持有本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對社會治安造成危險,所為應值非難。而本案雖因想像競合之故,而從一重論以持有第一級毒品1罪,然被告本質上仍係持有不同級別、品項之毒品,自與單獨持有第一級毒品或第二級毒品之情狀究屬不同。惟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動機、目的、本案持有毒品之時間、數量等犯罪手段,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為勉持之生活狀況(毒偵卷第2頁受詢問人欄)及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沒收銷燬部分:扣案之粉末3包、透明結晶3包,經鑑驗結果確分別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毒偵卷第
60、61頁,驗餘重量如主文所示,其中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並載以:「本案原編號1毒品純度低於1%,依...函規定不提供純質淨重」),且係被告於本案非法持有,應與無法析離成分之包裝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沒收銷燬。至取樣鑑定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宣告。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潘瑜甄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