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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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號上訴人 龔正一 即盈川工程行被上訴人溙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年11月4日送達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上訴人至遲應於108年11月25日提起上訴(因不變期間20日之末日108年11月24日為國定假日,乃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惟上訴人遲至108年11月26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乙節,有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蓋印之本院收狀章日期可證;揆之上開說明,上訴人顯已逾期提起上訴,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