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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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03號聲請人宏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添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及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108年5月13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並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4日
書記官蘇嬿合┌────────────────────────────────────────────┐│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宏鑫交通器材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大灣分行│106年8月22日│86,250元│J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