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94號聲請人 陳文琦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8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8年4月23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育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楊意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陳文琦│陽信商業銀行東寧分行│108年3月31日│10,000元│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