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38號聲請人 彭敏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而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0年9月20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蔡雅惠┌──────────────────────────────┐│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3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儀大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儀大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股票│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