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59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郭隆偉上列被告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原判決撤銷應更為原判決關於妨害自由部分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第一項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王國棟法官黃家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