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644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金龍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金龍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年拾壹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莊金龍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林宜民法官楊文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萱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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