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61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614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
號債務人甲○○
號債務人丙○○
號9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貳拾伍萬柒仟零柒拾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257,070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乙○○前就讀淡江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金水、丙○○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金額總計為新台幣257,07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乙○○自095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新台幣257,070元,及詳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金水.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秀珍附表96年度促字第86140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台幣│甲○○,黃│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7.131%│││62820│ 敬峰 , 黃麗 │月日起│││││元│昭││││├──┼───┼─────┼──────┼──────┼───────┤│2│新台幣│甲○○,黃│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7.131%│││64820│敬峰│月日起│││││元│││││├──┼───┼─────┼──────┼──────┼───────┤│3│新台幣│甲○○,黃│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6.426%│││129430│敬峰│月日起│││││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台幣│甲○○,黃│自民國09508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62820│敬峰,黃麗│2起││)以內者,按借│││元│昭│││款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2│新台幣│甲○○,黃│自民國09508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64820│敬峰│2起││)以內者,按借│││元││││款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3│新台幣│甲○○,黃│自民國09508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含│││129430│敬峰│2起││)以內者,按借│││元││││款利率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