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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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乙○○
甲○○被告戊○○
丁○○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吳幸芬法官呂麗玉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