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七五號
原告中環科技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衛適密廢物減量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肆萬玖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壹佰陸拾肆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肆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肆佰肆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歐陽漢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劉穗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