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殺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東炫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捌拾玖年拾月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執行羈押,並先後於同年六月三日、同年八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翁芳靜
法官游文科法官呂麗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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