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三五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門分行法定代理人 洪顯二
送達代收人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捌萬柒仟玖佰壹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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