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6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六七二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高雄分行法定代理人 吳竹山
(送達代收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貳仟叁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零肆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捌仟零捌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
書記官徐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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