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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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1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六二八號
原告台育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武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萬零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柒萬壹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又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一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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