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57號原告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 江士香 法定代理人 江衍輝 訴訟代理人 陳泓年 律師被告鼎佳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慶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請求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土地倘無實際交易價額,得以原告起訴時土地當期公告現值為交易價額,核定之(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8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被告返還系爭土地,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依公告現值計算之價值為準而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95,796元(詳見附表);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起訴後之不當得利,不併算價額;訴之聲明第4項訴訟標的金額為6,100,015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82,195,8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淑瓊附表:
編號桃園市大溪區員林段土地面積(平方公尺)113年度公告現值(新臺幣)權利範圍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171地號5,1834,622元全部23,955,826‬元273地號1,78519,217元全部34,302,345元374地號97518,295元全部17,837,625元總計76,095,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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