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結算款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31號上訴人即原告 賴明德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崇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夥結算款項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9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3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藍予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