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22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成雄 被上訴人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22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萬9,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3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俐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藍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