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4年度豐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張芷綾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陳秀金莊萬堯 之繼
承人等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480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裁判費
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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