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送達代收人 張芷綾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陳秀金 即 莊萬堯 之繼
承人等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480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徵裁判費
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
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