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652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杜逸新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壹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常業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執行羈押在案,茲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訊問被告後,本院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以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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