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少連上更(一)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少連上更(一)字第5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樓(選任辯護人 彭永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統一編號:
(選任辯護人 魏憶龍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二人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4年10月2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3年9月2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5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4年10月2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10月23日起,第6次延長羈押貳月。
三、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金發中華民國9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