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緝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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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緝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緝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刑事第三庭
法官王幸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