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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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司字第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司字第593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張盛 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廣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已解散之證明文件。
二、欲選派之清算人及其資料。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2日
書記官李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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