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5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五五三號
執行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明人甲○○(即異議人)右聲明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為不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人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因所宣告各罪均為六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均得易科罰金,聲明人於執行前有正當職業,且知悔悟,並於執行前提出在職證明可查,檢察官無正當理由不准聲明人易科罰金,因認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云云。
二、經本院調閱前開執行案卷,聲明人之父 陳華勝 遲至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始持聲明人之在職證明前往執行機關辦理易科罰金事宜,本件承辦執行之檢察官,亦於同日准許聲明人就前述案件所處刑期易科罰金,有該日訊問筆錄影本、聲明人之員工職務證明書影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易科罰金自行收納款統一收據影本等附卷可稽,是檢察官指揮執行尚無不當。綜上,其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八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曉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孟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