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8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令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令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令楣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21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04年8月26日以104年度聲字第2702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另於假釋前犯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以104年度聲字第4170號重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3月18日重新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3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邱忠義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