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2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328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英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8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英豐於民國102年9月23日22時36分許,由 林易昌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行經新北市○○區○○路○○○巷○○號前時,見 莊汶淇 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停放在該處,有機可乘,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由被告廖英豐持自備之鑰匙竊取該貨車,而林易昌則在旁把風,得手後,林易昌騎乘上開機車離開,被告廖英豐即駕駛上開貨車跟隨於後。嗣於翌日(24日)4時58分許,被告廖英豐駕駛上開小貨車至新北市○○區○○路○○○巷○○弄大彎道,將該小貨車棄置在該處,並由跟隨在後之林易昌騎乘前開機車搭載被告廖英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 小惠 」共同離去。因認被告廖英豐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廖英豐業於檢察官起訴後即103年10月9日死亡,此有本院收狀戳、死亡證明書、相驗屍體證明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是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妍爾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