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小字第687號
原   告 城市桂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 岳
一、原告與被告永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具狀查報被告永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住居所
  為何?
 ㈡提出被告永裕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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