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9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948號原告摩天高雄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昱成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陸仟伍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為摩天高雄大廈坐落於如附表編號1至19所示房屋之區分所有權人而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管理費、停車位清潔費之義務,而管理費係依區分所有權人之權狀登記面積計算,住宅居家每坪新臺幣(下同)40元、前店面每坪30元、地下1樓之後店面每坪則為20元,車位清潔費部分,每1個平面車位每月200元、機械車位350元、子母車位則為300元。詎被告各該房屋有如附表編號1至
19所示之期間未繳納管理費、停車位清潔費,所積欠管理費、車位清潔費合計1,076,534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爰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076,5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得以規約定之;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第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93年9月18日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95年10月22日摩天高雄大廈第5屆管理委員會第1次臨時會議紀錄、未繳戶明細表、建物第二類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是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正。而經本院核算結果,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期間積欠原告之管理費、停車位清潔費共為1,076,534元(被告每月應繳之管理費、清潔費計算方式如附表所示),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約定,請求被告給付1,076,53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古振暉法官黃宣撫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王美玲┌──┬─────┬──────┬──────┬──────┬───┬───┐│編│門牌號碼│管理費(每月│平面車位清潔│機械或子母車│期間│總計││號│(高雄市)│)(計算式如│費(每月)│位清潔費(每││(元)││││附註)││月)│││├──┼─────┼──────┼──────┼──────┼───┼───┤│1│新光路11號│2363元│6200元(31個│25900元(74│95年1│342630│││4樓之5││×200元)│個×350元)│至10月││││(C棟30405│├──────┴──────┤││││)││原告請求以總計31900元計算│││├──┼─────┼──────┼──────┬──────┼───┼───┤│2│新光路7號│1718元│無│無│同上│17180│││18樓之3││││││││(D棟51803││││││││)││││││├──┼─────┼──────┼──────┼──────┼───┼───┤│3│新光路7號│1718元│8000元(40個│6000元(20個│同上│154180│││20樓之3││×200元)│×300元)│││││(D棟52003│├──────┴──────┤││││)││原告請求以總計13700元計算│││├──┼─────┼──────┼──────┬──────┼───┼───┤│4│新光路7號│1718元│8400元(42個│3900元(13個│同上│138180│││21樓之3││×200元)│×300元)│││││(D棟52103│├──────┴──────┤││││)││原告請求以總計12100元計算│││├──┼─────┼──────┼──────┬──────┼───┼───┤│5│新光路11號│4007元│無│無│同上│40070│││(S棟OS07││││││││)││││││├──┼─────┼──────┼──────┼──────┼───┼───┤│6│新光路17樓│675元│無│無│同上│6750│││之1號││││││││(S棟OS19││││││││)││││││├──┼─────┼──────┼──────┼──────┼───┼───┤│7│新光路15樓│698元│無│無│同上│6980│││之1號││││││││(S棟OS19││││││││)││││││├──┼─────┼──────┼──────┼──────┼───┼───┤│8│新光路13號│483元│無│無│同上│4830│││之1號││││││││(S棟OS21││││││││)││││││├──┼─────┼──────┼──────┼──────┼───┼───┤│9│新光路9之1│1150元│無│無│同上│11500│││號││││││││(S棟OS24││││││││)││││││├──┼─────┼──────┼──────┼──────┼───┼───┤│10│新光路7之1│483元│無│無│同上│4830│││號││││││││(S棟OS25││││││││)││││││├──┼─────┼──────┼──────┼──────┼───┼───┤│11│新光路1號│9730元│無│無│同上│97300│││地下一樓││││││││(S棟OSB1A││││││││)││││││├──┼─────┼──────┼──────┼──────┼───┼───┤│12│新光路17號│①93年10月│無│無│93年6│58645│││(S棟OS10│前:│││月至95││││)│2469元│││年11月│││││②93年11月││││││││後:││││││││1852元│││││├──┼─────┼──────┼──────┼──────┼───┼───┤│13│新光路19號│①93年10月│無│無│93年6│50019│││(S棟OS11│前:│││月至95││││)│2175元│││年10月│││││②93年11月││││││││後:││││││││1631元│││││├──┼─────┼──────┼──────┼──────┼───┼───┤│14│新光路1號│7969元│無│無│95年6│39845│││(S棟OS01││││至10月││││)││││││├──┼─────┼──────┼──────┼──────┼───┼───┤│15│新光路3號│1633元│無│無│94年11│19596│││(S棟OS02││││月至95││││)││││年10月││││││││││├──┼─────┼──────┼──────┼──────┼───┼───┤│16│新光路5號│1311元│無│無│94年12│14421│││(S棟OS03││││月至95││││)││││年10月││├──┼─────┼──────┼──────┼──────┼───┼───┤│17│新光路21號│5234元│無│無│94年12│57574│││(S棟OS12││││月至95││││)││││年10月││├──┼─────┼──────┼──────┼──────┼───┼───┤│18│新光路1之1│779元│無│無│95年6│3895│││號3樓││││至10月││││(S棟OS28││││││││)││││││├──┼─────┼──────┼──────┼──────┼───┼───┤│19│新光路21號│901元│無│無│95年2│9010│││36樓之12││││至10月││││(B棟23612││││││││)││││││├──┴─────┴──────┴──────┴──────┴───┴───┤│合計:新台幣1,076,534元│├─────────────────────────────────────┤│附註:││編號1至編號19各區分所有建物之坪數及管理費計算式如下:││編號1:{【(25971.44×16÷10000)+108.82+19.49+25.43】×0.3025×40}││編號2:{【(25971.44×14÷10000)+93.41+12.26】×0.3025×40}││編號3:{【(25971.44×14÷10000)+93.41+12.26】×0.3025×40}││編號4:{【(25971.44×14÷10000)+93.41+12.26】×0.3025×40}││編號5:{【(25971.44×22÷10000)+345.42+18.83+20.15】×0.3025×30}││編號6:{【(25971.44×5÷10000)+82.80+15.77】×0.3025×30}││編號7:{【(25971.44×6÷10000)+83.96+15.89】×0.3025×30}││編號8:{【(25971.44×4÷10000)+64.84+4.54】×0.3025×30}││編號9:{【(25971.44×9÷10000)+145.45+12.51+8.81】×0.3025×30}││編號10:{【(25971.44×4÷10000)+64.84+4.54】×0.3025×30}││編號11:{【(25971.44×101÷10000)+1346.01】×0.3025×30}││編號12:①93年6月至93年10月:││{【(25971.44×10÷10000)+154.70+18.00+5.40】×0.3025×40}││②93年11月至95年11月:││{【(25971.44×10÷10000)+154.70+18.00+5.40】×0.3025×30}││編號13:①93年6月至93年10月:││{【(25971.44×10÷10000)+146.60+7.20】×0.3025×40}││②93年11月至95年10月:││{【(25971.44×10÷10000)+146.60+7.20】×0.3025×30}││編號14:{【(25971.44×45÷10000)+699.62+54.84+6.82】×0.3025×30}││編號15:{【(25971.44×9÷10000)+137.20+14.80+4.59】×0.3025×30}││編號16:{【(25971.44×8÷10000)+117.61+6.05】×0.3025×30}││編號17:{【(25971.44×30÷10000)+466.46+32.41】×0.3025×30}││編號18:{【(25971.44×4÷10000)+59.37+16.05】×0.3025×30}││編號19:{(25971.44×9÷10000)×0.302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