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司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司字第14號聲請人 賴安平 住苗栗縣○○鄉○○村○鄰○○街○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聲請人呈報苗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清算終結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後之資產負債表。
二、苗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經監察人審查後,提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應併附股東出席簽到紀錄及股東名冊)。
三、稅捐機關核定稅捐通知書及完稅證明文件。
四、逐一列明清算費用新臺幣550,943元細項為何?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