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157號聲請人順陽螺絲企業社法定代理人 楊鈞傑 上列聲請人順陽螺絲企業社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順陽螺絲企業社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人欄位,並無記載負責人姓名,請提出正確完整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含發票人暨負責人姓名)。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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