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9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82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一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一0六年度執聲字第四六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一郎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一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因本院乃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院審核卷附附表所示相關判決書、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一0五年度聲字第一四六七號裁定、受刑人前案紀錄表、受刑人楊一郎請求將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合併定執行刑之數罪併罰聲請狀及審酌受刑人楊一郎所犯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相近,且犯罪之期間非長,其中編號1號至2號與4號至5號所示之罪,均屬施用毒品之罪,另編號7號與9號所示之罪,則屬恐嚇取財得利之罪,其在監接受教化所須之時間等結果,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何秀燕法官吳志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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