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付與卷宗筆錄影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870號聲請人 蘇泰全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07號),聲請付與卷內筆錄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83年度上訴字第521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筆錄影本。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後,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駁回上訴而判決確定。現聲請人發現新證據,擬提起再審或非常上訴,聲請交付該案件於臺灣雲林地方法院開庭筆錄及其與證人於警詢之筆錄等語。
二、按「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於判決確定後,無辯護人之被告請求預納費用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既無禁止之明文,參酌日本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及我國實務對於聲請再審或抗告之刑事案件,如有當事人委任律師請求抄閱原卷及證物,現行法並無禁止明文,為符便民之旨及事實需要,自應從寬解釋,准其所請等法理,類推適用上開規定,以保障被告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16號、101年度台抗字第277號、100年度台抗字第690號刑事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被告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2年度訴字第570號判決判處罪刑後,提起上訴,經本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521號駁回上訴確定,業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並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揭判決附卷可稽。茲因被告業已陳明係為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而請求付與如附表所示卷內筆錄影本,且該等筆錄內容均與被告被訴事實有關,復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或涉及當事人、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等情事,依據前揭說明,為保障被告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爰裁定如主文所示,至於應繳納之費用金額等事項,本院已於訊問時當庭告知,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林福來法官王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林峪 至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附表:聲請人預納費用後,付與之筆錄影本:
┌──┬──────────────────────────┐│編號│聲請交付卷內筆錄影本之範圍│├──┼──────────────────────────┤│1│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2年8月18日訊問筆錄│├──┼──────────────────────────┤│2│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2年9月3日審判筆錄│├──┼──────────────────────────┤│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2年12月10日審判筆錄│├──┼──────────────────────────┤│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2年12月17日審判筆錄│├──┼──────────────────────────┤│5│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2年12月31日審判筆錄│├──┼──────────────────────────┤│6│蘇泰全82年6月22日警詢筆錄│├──┼──────────────────────────┤│7│ 黃清雄 82年6月22日警詢筆錄│├──┼──────────────────────────┤│8│ 周豐村 82年6月21日警詢筆錄│├──┼──────────────────────────┤│9│周豐村82年6月22日警詢筆錄│├──┼──────────────────────────┤│10│ 謝圳益 82年6月21日警詢筆錄│├──┼──────────────────────────┤│11│ 邱紹科 82年6月21日警詢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