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24號聲請人 張宗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程序,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亦同時具狀聲請保全處分,應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柯月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書記官李文政附表一:
(一)提出與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協議書附表,並說明自何時開始未依協商條件清償及無法清償之原因(例如生病、薪資驟減、非自願性失業等)。
(二)聲請人應釋明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顯有重大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提出完整之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數額、原因及種類),及債務人清冊。
(四)提出自住房屋(門牌號碼嘉義市○○路○○○巷○號)之建物謄本,另聲請狀上有「自住房屋貸款(包括土地)」之記載,應提出房屋坐落之土地謄本,並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債權(即房屋貸款),如有,請表明其債權人姓名(法人應註明法定代理人)、地址、主營業所(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債權數額、更生方案是否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表明訂定該約款,並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劃。該自用住宅不以屬於債務人單獨所有者為限。
(五)聲請人所有汽車(車牌號碼0000—LP)之機車行照影本或其他車籍證明資料,並提出市價為23萬元之證明。
(六)提出家庭必要費用支出及自住房屋貸款(包括土地)之證明,且應列明各項支出明細表,非籠統記載,並說明何以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於存摺記載上為「收入」而非「支出」欄項,且所謂(包括土地)係何意?
(七)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及受扶養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及扶養費支出證明。並釋明受扶養人是否有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及配偶是否有工作收入及負擔扶養費之比例並提出相關證明。
(八)提出聲請人最近薪資所得及在職證明。
(九)陳報「聲請更生(97年7月7日)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附表二:
(一)聲請人應釋明有無自用住宅擔保借款,如有,請表明是否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如是,請補提自用住宅借款之還款方式或計畫。
(二)聲請人應釋明聲請保全處分之強制執行繫屬法院及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