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簡附民字第47號附民原告乙○○○附民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犯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文心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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