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嘉簡字第6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嘉簡字第69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71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9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鄭翔元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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