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繼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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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繼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繼字第511號聲請人乙○○
272聲請人甲○○聲請人戊○○聲請人丙○○
27號聲請人丁○○聲請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規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如下:⑴繼承系統表應列第一順位孫輩之繼承人,並應對第一順位
其他未拋棄之孫輩繼承人為拋棄繼承通知及提出上開未拋棄之繼承人戶籍謄本。
⑵如無上述孫輩繼承人,仍應依序對第二順位之繼承人為拋
棄繼承通知及提出上開繼承人之戶籍資料,如已死亡,應提出除戶或死亡證明文件。如無此順位繼承人者,對第三、四順位繼承人,亦依上述方式為之。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交抗告費用。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林政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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