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54號原告 吳慶爍
陳東義 田宗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昭玲 被告 劉西斌
蔡劉蔭 劉家豊 劉美玉 劉美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善植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