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江榮賓 被告 洪偉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4年度審簡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林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永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