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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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0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08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萬豊輔佐人即被告之子柯政耿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5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經公訴人以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性騷擾罪提起公訴,依同法第25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即被害人(代號0000000000,姓名年籍均詳卷)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參,爰依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得於10日內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4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碧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