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2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拾肆點玖伍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聲請意旨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以民國94年11月11日警礁偵字第0940003654號移送書,移送被告 趙若文 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6年1月25日以96年度偵字第2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海洛因1包屬違禁物,乃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該扣案物1包經送驗結果,成分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誤,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5年2月6日調科壹字第30000139
3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3408號卷第6頁),是扣案物確屬違禁物無訛,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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