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甲○○兼訴訟代理人乙○○
均為 鍾武雄 之承受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96年6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3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美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96年6月11日┌────────────────────────────────────────┐│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家雯 │玉山商業銀行│95年6月20日│7,102元│AG0000000│││││內埔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