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虎小字第36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三一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