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小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7年度虎小字第36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戊○○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甲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就學貸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一三一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蔡碧蓉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
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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