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黃瓊娟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萬貳仟肆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點六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