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58號上訴人 盧林秀 被上訴人 張玉愛
邱戴秋琴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7萬2000元(計算式:臺北市○○區○○段
0○段00地號土地每平方公尺4500元〈101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416平方公尺〈面積〉=0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16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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