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16號原告長輝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光輝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 律師被告仲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志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叁仟伍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