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7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717號原告 許明旺 兼訴訟代理人 許宏滿 原告 黃淑媛
許雅芳 黃蓮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和籐 等人之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8,523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62,567元(64.71㎡×31,874=2,062,56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493元,扣除已繳納新台幣18,523元,尚應補繳新台幣2,9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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