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0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090號債權人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來助 代理人 陳志賓 債務人 曾月嬌 債務人 林勝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柒萬參仟陸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73,688元│108年5月31日起至│2.9447%│108年5月31日起至│逾期利息部分按週年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2.9447%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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