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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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耀謀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耀謀於民國108年1月19日中午12時45分許,在彰化縣○○鄉○○路○段○○○號「大苑子飲料店」前,因不耐告訴人 許淑吟 點飲料時間過久,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上開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以「白痴」、「瘋女人」等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犯公然侮辱罪嫌,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及撤回告訴狀附卷可查。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孟瑜